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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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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方針


台灣聯合艾諾股份有限公司充分認識到,為了實踐UNITED ARROWS集團之理念,個人資訊相關之管理是重大的責任與義務,不僅遵守台灣《個人資訊保護法》,而且制定了基本方針以期實現以下目的,並清楚告知所有員工(董事、從業人員、儲備從業人員、打工者、業務委託合作者等)。
此外,實現確實的個人資訊管理,為以顧客為首的個人資訊提供者(以下簡稱「提供者」)持續提供安心服務。

第1條(個人資訊之取得與利用)


本公司於下列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取得個人資訊,並利用所取得之資訊。個人資訊之利用,超過下列目的所涉範圍者,以適切方法事先徵得本人同意。

(1)顧客之個人資訊
①用於認證本人身分
②用於適切經營及提供本公司之服務
③用於確認商品之訂單內容、寄送商品、處理聯絡與註冊事宜
④用於提供商品修理等售後服務
⑤用於入會與退會程序等會員管理
⑥用於寄發電子報予願意收到電子報之顧客、提供集點等服務、實施問卷調查等提供各種服務資訊
⑦用於行銷分析(意指銷售實績分析與頁面存取分析等)
⑧用於介紹、廣告、宣傳本公司新推出商品暨服務等之資訊
⑨用於回覆有關本公司所銷售商品或勞務等(意指預留、修理、寄送等)之洽詢,以及有關信用卡付款紀錄之洽詢
⑩用於調查會員之頁面存取紀錄與利用狀況
⑪用於因應不正當行為
⑫其他用於提升服務之目的

(2)從業人員、幹部(董事與執行幹部)以及各該求職人員之個人資訊
①用於業務上之聯絡、製作公司人員名冊、辦理法律上要求之各種流程或其他僱用管理事宜
②用於給付報酬、處理稅務、提供各項福利以及實施健康管理
③用於本公司之徵才活動、促銷活動或其他公關活動

第2條(個人資訊之安全管理處置)


本公司明定個人資訊處理之相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徹底宣導周知,且實施必要之安全對策,藉以防止個人資訊遭人以不正當方式存取,或者發生個人資料遺失、破壞、竄改、洩漏等情事。此外,根據內部稽核之結果、資訊安全事故之實際案例、本人之指摘或訴求等,存在改善之必要時,即儘速予以改善。

第3條(個人資訊之提供)


個人資訊,予以審慎管理;除下列情形外,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揭露或者提供資料。

①為保護個人之生命、身體、財產而有必要,且難以徵得本人同意時
②為提升公共衛生或促進兒童健全培育而有特別必要,且難以徵得本人同意時
③國家之機關、地方公共團體,或者接受彼等委託之人實施法令所定事務之過程中,有必要予以協助,而徵得本人同意恐有妨礙該事務進行之虞時
④為求業務流暢進行,於達成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將個人資訊處理之事宜全部或一部分委託第三人辦理時
⑤因合併或其他事由,事業為第三人承接,個人資訊隨之提供該第三人時
⑥與具體特定之人共同利用個人資訊,且將共同利用之意旨、共同利用之個人資訊項目、共同利用人之範圍、利用人之利用目的,連同負責管理該個人資訊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址(如為法人者,包括其代表人之姓名)預先通知本人,或者將上開事項預先置於本人容易得知之狀態時
⑦法令允許之其他情形

第4條(個人資訊處理之委託)


本公司得於達成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將個人資訊處理之事宜全部或一部分委託第三人辦理。於此情形,由本公司充分審查委託對象是否具備合適之資格,並於簽訂契約時明定保密義務相關事項等,對於委託對象施以必要與適切之監督。

第5條(個人資訊之共同利用)


本公司得於達成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本諸下列目的與範圍,與他人共同利用個人資訊。

(1)共同利用之目的
同第1條

(2)共同利用之個人資訊範圍
①顧客: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本公司各項服務之利用狀況、購買紀錄等
②從業人員、幹部以及各該求職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經歷、人事考評等

(3)負責管理個人資訊之人
台灣聯合艾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東 浩之)

第6條(個人資訊之揭露與利用目的之通知)


1. 本公司接獲本人要求通知於本公司所保留之足以識別出該本人的個人資料利用目的時,應立即通知本人此目的,不得遲延。但符合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得全部或一部份不予揭露;而決定不予揭露時,應通知本人該意旨,不得遲延。

(1)本公司所保留之個人資料,其利用目的乃屬明確時
(2)通知本人利用目的時,恐有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及利益蒙受損害之虞
(3)通知本人利用目的時,恐有侵害本公司之權利或利益之虞
(4)為國家之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實施法令所定事務之過程中必須予以協助之情形,而通知本人利用目的時時,恐有妨礙該事務進行之虞

2. 本公司接獲本人要求揭露於本公司所保留之足以識別出該本人之個人資料時,應即將該資料向本人揭露,不得遲延。但此等揭露符合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得全部或一部分不予揭露;而決定不予揭露時,應通知本人該意旨,不得遲延。

(1)恐有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與利益蒙受損害之虞時
(2)對於本公司業務之適切正確實施,恐有顯著妨礙之虞時

3. 違反其他法令之情形,前項規定,於接獲本人要求揭露於本公司所保留之足以識別出該本人之個人資料等提供第三人之紀錄(釐清該紀錄存在與否後,符合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除外不在此列;下同)時,準用之。

(1)恐有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遭受危害之虞
(2)恐有助長或誘發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之虞
(3)恐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恐有損及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機構間信賴關係之虞,或者恐有對於我國同他國或國際機構之交涉造成不利益之虞
(4)對於犯罪之預防、鎮壓、搜查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及秩序維護之事宜,恐有造成妨礙之虞

第7條(個人資訊之訂正等)


1. 本公司所保留之足以識別出該本人之個人資料,其中含有錯誤資訊者,憑本人之請求,按照本公司規定之程序,就個人資訊予以訂正、增補、刪除(以下統稱「訂正等」)。

2. 本公司接獲本人提出前項之請求,認定有必要配合其請求辦理者,即針對該部分個人資訊進行上述之訂正等,並將此通知本人,不得遲延。而決定不予訂正等者,即通知本人不予進行之意旨,不得遲延。

第8條(個人資訊之停止利用等)


1. 本公司所保留之足以識別出該本人之個人資料,經本人以符合下列各款所列情形為由,要求本公司停止利用或註銷(以下統稱「停止利用等」)者,由本公司立即進行必要之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遵照法令規定,於必要之限度內,將所保留之個人資料予以停止利用等,並將該意旨(決定不予停止利用等之意旨)通知本人,不得遲延。但將所保留之個人資料予以停止利用等費用龐大,或有其他實行上之困難時,為保護本人權利及利益者必須採取必要之替代措施時,則採行此替代措施。

(1)個人資訊之處理超過利用目的(因承接他人事業而取得者,則為承接前之利用目的)之範圍時
(2)含有以虛偽不實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之個人資訊,或者含有未經本人同意(依法令者除外,不在此列)而取得之機敏資訊個資時
(3)個人資訊之利用方法,恐有助長或者誘發違法或不當行為之虞時
(4)本公司就所保留之足以識別出本人之個人資料,已無利用之必要時
(5)內含機敏資訊個資之個人資料發生洩漏、滅失、毀損情事(以下統稱「洩漏等」),或者恐有發生之虞時
(6)發生或恐發生以不正當方式洩漏等個人資料之情事,以致有引發財產上損害之虞時
(7)發生或恐發生基於不正當之目的洩漏個人資料等之情事之虞時
(8)發生或恐發生個人資料洩漏等之情事所涉及本人之人數超過千人之虞時
(9)所保留之個人資料,其處理恐有損及本人權利或正當利益之虞時

2. 本公司所保留之足以識別出該本人之個人資料,經本人以符合下列各款所列情形為由,要求本公司停止向第三人提供者,由本公司立即進行必要之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遵照法令規定,於必要之限度內,停止向第三人提供所保留之個人資料,並將該意旨(決定不予停止時則為此意旨)通知本人,不得遲延。但停止向第三人提供所保留之個人資料費用龐大,或有其他實行上之困難時,為保護本人權利及利益者必須採取必要之替代措施時,則採行此替代措施。

(1)向第三人提供本公司所保留之足以識別出該本人之個人資料時,違反第3條之規定者
(2)有前項第4款至第9款之情事者

第9條(個人資訊之揭露等程序)


1. 本公司所保留之個人資料,經本人要求本公司揭露、通知利用目的、進行訂正等、予以停止利用等、停止向第三人提供、揭露足以識別出該本人之個人資料向第三人提供之紀錄(以下統稱「揭露等」)者,除下列情形外,由本公司配合辦理。

(1)無法確認提出要求之人為本人時
(2)無法確認具備代理權時
(3)依法令得不予揭露等之其他情形

2. 本人依前項要求揭露等者,遵照下列程序提出請求。

(1)請求揭露等之窗口
本公司之客服部門
E-mail:support@store.united-arrows.tw (09:30-18:30 週末、例假日除外)
※營業日與營業時間有可能變更。請至本公司網站主頁確認。

(2)揭露程序
①以郵遞或電子郵件提出請求者:請依本公司規定之格式填寫後提出。
②以電話提出請求者:請於通話時,答覆上①格式內所需填寫之內容。

(3)要求揭露等時,確認本人身分之方法
①以郵遞或電子郵件提出請求者:駕照、身分證(僅需正面)、護照等,附有相片之官方證件之影本
②以電話提出請求者: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電話號碼等,本公司得據以認定本人之資訊

(4)由代理人要求揭露等
由法定代理人(本人為無充分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或成年之受監護人)或本人委任之代理人要求揭露等者,於前款所稱文件外,另須提出下列文件,以資證明。

①法定代理人之情形:
・90天內發行之戶籍謄本、戶籍抄本、登記事項證明書等可資證明代理人資格之任何文件
・駕照、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該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②任意代理人之情形:
・本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印鑑證明(委任狀上的印鑑)或其他可資證明具備代理權之文件
・駕照、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該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5)要求通知之利用目的,以及要求揭露本公司所保留之個人資料與該資料提供第三人之紀錄時,相關之手續費與收費方法
手續費每次800日圓(手續費與掛號郵資)。請附上800日圓之郵票,連同申請文件一併郵寄。手續費不足者,將聯絡手續費不足之意旨,煩於本公司規定之期間內補上不足之數額。未於期間內補足者,視為未申請。

※開立證明、郵資、交通費或其他實際支出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6)接獲揭露以及通知資料利用目的之要求時,本公司之回覆方法
遵照本人或代理人指定之方式,予以揭露或通知。但以該方法揭露費用龐大,或有其他實行上之困難者,則以書面交付之方法予以揭露或通知。

第10條 關於位址資訊


本公司所提供的UNITED ARROWS TAIWAN LTD. 官方應用程式會讀取顧客持有的裝置位置資訊。
會依照本公司所取得的位置資訊傳送通知(例如區域限定的通知等用途),也因此UNITED ARROWS TAIWAN LTD. 官方應用程式需要使用裝置位址資訊。
第11條(個人資訊保護方針之變更程序)
本公司致力適度調整並改善個人資訊保護方針之內容。個人資訊保護方針之內容,除法令或本方針另有規定之事項外,得予變更。變更後之個人資訊保護方針,自本公司以規定之方法通知本人,或者於本公司網站刊載之時起,發生效力。

第11條(個人資訊保護方針之變更程序)


本公司致力適度調整並改善個人資訊保護方針之內容。個人資訊保護方針之內容,除法令或本方針另有規定之事項外,得予變更。變更後之個人資訊保護方針,自本公司以規定之方法通知本人,或者於本公司網站刊載之時起,發生效力。

第12條(法令遵守與改善)


關於個人資訊之管理,遵從個人資訊保護適用之法令/通告及其他諸規程,持續採取改善措施以期個人資訊獲得適當處理。

第13條(申訴或諮詢之應對)


提供者要求進行基於台灣《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條之資訊公開、修改、刪除、使用停止或刪除之時,需在合理的時間及範圍內對應。

第14條(聯絡窗口)


洽詢本公司個人資訊處理之相關事宜者,請與下列窗口聯絡。
UNITED ARROWS LTD. ONLINE STORE客戶服務
E-mail:support@store.united-arrows.tw (09:30-18:30 週末、例假日除外)
※包含營業日或營業時間有變更時,請於本公司的官方網站中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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